发布文号: 商畜禽办[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8]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努力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年底前,请各地认真做好年终工作总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2009年以来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1.《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对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管理情况,包括设置规划、清理换证、定点屠宰厂规范生产、经营、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财政补贴落实等情况;
3.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情况;
4.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执法和多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5.开展“放心肉”有关工作情况,包括推动行业升级改造、行业调整优化布局、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屠宰信息化技术监管等情况;
6.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它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三)2010年工作思路和建议。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总结报告应力求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并列举相关数据。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持续性。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全省屠宰管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办。
联系人:路萍萍 潘江
电话:010-85093362 85093358
传真:010-85093363
邮箱:hangyechu @mofcom.gov.cn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