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卫监督〔2009〕3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卫生安全,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组织领导、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作用。为进一步了解各市落实通知情况,我厅定于12月份对各市进行一次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依据
1、《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
2、《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
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09)9号)
4、《关于转发全国爱卫办〈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爱(2009)9号)
二、督查内容
1、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卫生部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管理制度、组织保障、能力建设、监测体系、应急处置和职责分工等;
2、本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状,主要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基本情况、日常管理状况和近两年水质自检结果等情况;
3、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主要包括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和未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频次、项目和范围等,以及不合格指标处理情况;
4、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情况,包括经费保障、应急措施、管理制度等;
5、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和建议。
三、具体工作安排
1、时间安排:12月份。
2、督导形式: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3、现场检查:每个市共检查6-10个单位,包括市区的1-2个市政水厂、自备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1个县级市政水厂,2-3个乡镇水厂。
有关人员安排和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人:承明华,联系电话:025-83620509(兼传真),13951037336。
江苏省卫生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