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海渔〔2009〕368号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9月21日印发了《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2009)14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颁发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10月10日发出《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安委办(2009)56号),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的热潮,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根据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实际,一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之一。《暂行规定》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促进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海洋与渔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效防止和减少海洋与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海洋强省建设和平安渔业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省海洋与渔业系统的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深刻领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学习贯彻《暂行规定》,与落实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结合实际,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度、日常检查制度、专项治理及保障制度、重大隐患管理制度、隐患登记建档及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报告和公众举报制度和措施,有效消除各类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海洋与渔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要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查处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制度等各项制度、措施。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在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应限期整改的要按时、按期跟踪落实整改结果,对应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坚决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好秋冬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当前,我省既进入秋冬季渔业生产旺汛,也面临海上作业渔船事故多发时节,各地要开展以渔船防突发性季风、防碰撞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整治活动。重点检查渔船救生消防通讯设备配备及使用、船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渔船编队编组生产、渔船航行生产值班了望制度等情况,消除各种隐患,保障生产渔船处于良好的适航适渔状态,促进渔业生产的安全发展。
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情况于12月15日之前报省厅安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