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9〕16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旅游局制定的《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旅游接待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银川市“旅游目的地城市”和“运动休闲城市”建设步伐,鼓励各旅游企业不断开拓市场,积极引进、接待国内外游客来银观光旅游,为银川旅游服务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在银川市注册的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经费每年80万元。经费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三条 凡接待外省区游客人数达到3000人次/年以上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奖金总额除以游客总人数(指全市年接待外省区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的地接总人数)确定。
其中,每年4—10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人次计算,每年11月—次年3月地接游客1人次按1.5人次计算。
第四条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市旅游局以各旅行社报送的月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地接人数统计的依据之一。同时,根据各旅游景区上报人数最终确定。市上的奖励应与各旅游景区对旅行社的奖励捆绑起来一并兑现。各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必须按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如不按月报送,视为当月自动放弃;以后月份调整数不计入奖励依据数据。
第五条 市旅游局与各旅游景区签订统计工作责任书,并将不定期地对景区和旅行社进行抽查,确保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并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低于成本价格接待旅游团队的;
(二)旅行社虚报接待人数的;
(三)旅行社之间恶意串通拼凑接待人数的;
(四)旅行社与景区之间串通虚报接待人数的;
(五)旅行社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旅行社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七条 奖励兑现
本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1—6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当年7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下半年7—12月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以上的,市旅游局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统计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兑现。其中,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未达到3000人、下半年达到奖励标准人数的于次年1月审核兑现奖励;上半年旅行社地接量达到3000人并已进行奖励的,以该社下半年实际接待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2009年、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