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漯工商[2009]103号
各分局、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各分局、县局和经检支队也应建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考评工作;法制科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相关工作;其他各单位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个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清况;
(六)本辖区企业、商户注册登记基本情况;
(七)本辖区驰名、著名商标名录;
(八)企业信用监管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红盾信息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和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红盾信息网公开本级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大厅、行政服务窗口等处,采取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以公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办理完毕,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局领导批准后,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及用途;
(三)申请时间;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原则上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决定受理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工作职责交相关信息拥有单位办理,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内)采取书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对不予公开的事项,应说明理由。《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信息拥有单位做出的答复无论是否决定公开,均统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五)对申请人做出予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后,应当在申请人办完相关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了解的政府信息。
(六)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能涉及或者影响第三方隐私或权益的,承办信息拥有单位须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并得到第三方书面许可答复,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
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八)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可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信息收费办法,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信息公开审核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遵循“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表达是否清晰;
(二)政府信息是否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及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含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并填写《漯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交由办公室统一建档保管。办公室将各单位应公开的信息及时交信息中心,统一在漯河市工商红盾网“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发布。
未明确签署不予公开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公开范围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未遵守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并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对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每半年抽查一次,每年考核一次,抽查、考核结果向全系统通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由市局适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六)未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