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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固政发〔2009〕116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70号)及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检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住房平均租金价格和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2009年10月19日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2009年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即:市区住宅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现行的4.85元/m2·月提高到6.5元/m2·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85元/m2·月提高到5.5元/m2·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持1元/m2·月不变。具体情况为:1、拥有私有房产但人均面积小于13 m2(含13 m2)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采取差额补贴的办法进行保障,保障面积标准为15 m2。计算办法为:租金补贴金额=家庭人口数×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2、无私有房产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口人家庭按30 m2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165元。两口人家庭按40 m2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220元。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家庭按50 m2予以保障,每户月补贴275元。
  廉租住房保障户承担住房租金低于本发放标准的,应以实际承租住房租金发放。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固原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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