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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委会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等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9 生效日期: 1991-03-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发<1991>12号《请示》悉。关于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委会要求对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等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运会期间,对农运会筹委会委托加工使用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标志的产品(烟酒等30种产品除外),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产品税),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对由农运会专营并带有第二届农运会标志的商品,其经营收入上缴筹委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三、对农运会筹委会取得的广告赞助业务收入和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特案批准对中国公民个人购买第二届农运会彩券取得的中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外籍人员的中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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