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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9年新建养殖场农村生活小区沼气工程进行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农委(能源办)、财政局:
  根据《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08)131号)和《2009年合肥市农村能源工作意见》(合农[2009]52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养殖企业沼气工程和生活小区污水净化沼气工程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和条件
  验收范围:我市范围内的乡镇或行政村(居委会)、养殖场(户)新建单体发酵池容积50—100立方米沼气工程和厌氧池、兼氧池容积30—50立方米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申请验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已经通过县级自验,调试完成并稳定运行,具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二、验收方法和步骤
  此次验收采取听介绍、实地察看项目现场、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验收。先由各县区组织初验,县级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农委(能源办)、财政局共同行文向市农委、财政局申请验收,市农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对市级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三、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县级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施工合同、项目设计或施工图纸和工程决算资料。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1月5日前各县(区)完成自验,将所要上报的企业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连同县农委(能源办)、财政局申请文件,一同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市级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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