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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6 生效日期: 2009-11-16
发布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湛府〔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湛江市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预审投标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预审投标资格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05)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等施工工程,省规定的省以上机构统一组织招标的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预审投标资格,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单位预先进行审查,建立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资格单位)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投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预审投标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审会),作为市政府预审投标资格工作机构。  
  预审会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以及监察、检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园林、交通、公路管理、农业、海洋渔业、教育、工商、国资、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代表组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会的日常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预审投标资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资格单位名录实行分类分组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资格单位的类别,根据资格单位的资质等级确定组别。资格单位名录分类分组的具体办法,由预审会另行制定。  
  预审会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调整资格单位名录的类别或组别。
  第六条 预审会根据当年建设工程的投资规模,确定预审投标资格的方式、方法,并在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前30日在湛江建设信息网或有关政府公众媒体(以下简称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拟承揽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申请加入相对应类别和组别的名录,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相应类别中的1个组别。
  第八条 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或网上申请数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需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受理申请前3年内的信贷信用、纳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合同履约和工程业绩方面的证明;
  (六)预审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预审会每年1次集中受理加入资格单位名录的申请。  
  预审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  
  前款所称综合评分,是指对申请人的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创优质工程情况、诚信行为、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综合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另行制定,报预审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审会召开全体会议,核准综合评分结果,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确定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初选名录。  
  初选名录应当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预审会应当将其列入正式名录并予以公告。公示和公告均在网站或媒体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名录:  
  (一)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材料款,情节严重的;
  (二)不依法纳税、缴费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三)有不良信贷信用记录的;
  (四)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五)承接违法建筑业务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违反合同造成工期延误3个月以上或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八)被工商部门列为信用不良企业的;
  (九)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格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活动;
  (四)不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资格单位因资质等级发生变化要求调整所在名录的类别或组别的,经审查,可以作出相应调整。  
  资格单位资质改变或等级降低的,应当对其所在名录的类别或组别作出相应调整。资格单位不同意改变或降低的,取消其原所在的类别或组别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由名录中的资格单位通过投标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资格单位的;
  (二)名录中相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资格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
  第十八条 资格单位只能按照其所在类别和组别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  
  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资格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应当公正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包工程的资格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一年度申请加入资格单位名录时,按不良记录行为作扣分处理:  
  (一)在1年内未能提交至少1份排名在前3位的有效标书的;
  (二)未经工程建设单位同意,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以上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到位,工地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低下的;
  (四)工程完工后,因承包的资格单位的原因,未能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工程决算的;
  (五)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施工图纸、改变工程用材用料规格,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资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清除出名录,2年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五)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有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进入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预审会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和信用不良企业;
  (二)属本市国有企业的,由有关部门对法人代表依法进行人事处理;
  (三)属外地驻湛企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格单位被清除出名录后,空出名额可依照当年综合评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被清除出名录的资格单位和递补的资格单位名单应当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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