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9〕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9]14号)和省发改委、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鼓励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入范围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小城镇建设
高速公路项目,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停车设施建设,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小城镇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小城镇商品住房开发。已建成的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二)现代农业
特色农产品种植、优良农产品良种繁育与推广、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林(竹)基地建设,农产品(包括林产品、水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区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三)机械、冶金、建材、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
(1)机械:重点是大气污染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大中型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机械工艺集中生产和专业化协作;大型、精密模具及满足装备主机配套要求的泵、液压件、轴承、齿轮等基础部件;汽车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汽车总线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多功能农机具及园林机械。
(2)冶金:重点是铜、钨精炼及延伸加工;稀土永磁、贮氢合金、荧光、激光及催化新材料等稀土深加工产品。
(3)建材:建筑陶瓷、水泥构件、装潢装修、保温隔热等新型建筑材料;深加工、高附加值的异型装饰板,花岗石大板;其它环境污染小、资源消耗少的建材产品。
(4)纺织:新型功能高档面料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纺纱、织造和染织重点生产环节进行改造提升;绿色、环保、可降解、功能化、差别化化纤新产品和“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等新技术项目。
(5)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以竹、木为原料生产天然纤维和深加工、竹木综合利用;利用林木资源提取化工原料、燃料、医药有效成分。
(四)高技术产业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研发设计动漫游戏等创意产业;农林水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生物医药、生物饲料、生物医学工程、化学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种植与生产;高纯硅材料生产与加工、光伏发电组件与系统、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能源、新型高可靠性燃料电池等;光电材料、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特种功能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卫星应用终端等产品。
(五)社会事业项目
(1)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各种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
(2)文化:影视制作、发行、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开发;游乐园、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场所;广告。
(3)体育:体育运动休闲行业,特色运动休闲区域;各类体育基础设施,运动场(馆);群众体育健身设施。
(4)医疗卫生: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或床位在2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残疾儿童寄托班、康复中心等残疾人康复理疗设施建设。
(5)养老服务业:老人公寓、托老所、老人活动室、老年医院、老年康复中心等老年人休养、娱乐、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餐中心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六)金融业
中外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境外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分支机构;金融租赁、财务公司、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典当行分支机构。
(七)物流业
多式联运、转运设施,物流园区、物流配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大宗商品配送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农村物流,健全和完善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流通网络建设。
(八)旅游业
凸显海峡旅游品牌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传统旅游景区的挖掘、提升和改造;绿色生态、温泉度假、康体休闲等旅游项目;文化旅游项目;四星级以上高档旅游饭店项目;旅游商品研发。
(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
(1)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建筑节能等节能工程项目。
(2)节水: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加工、制革等高用水行业年节水50万吨以上的节水改造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以短缺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为重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示范项目;以大量消耗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重点的再生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产业化项目;以林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木制品及代木材产品的木材节约代用项目。
(4)污染防治: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扶持政策
(十)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需求保障
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
(1)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2)对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期限可延长至18个月。
(3)对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
(4)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5)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十一)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1)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以水电站、水库等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2)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
(3)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投资煤炭、机场、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4)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十二)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4)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1)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2)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3)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认真落实省定政策,即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先征后返,并依法免收土地管理费。
三、实施保障
(十四)及时发布投资信息
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及时在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产业导向信息、民间投资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帮助民间投资企业及时了解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为民间投资提供项目选择、申报、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五)加大政府资金扶持
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省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按要求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1)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鼓励类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2)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
(十七)加强招商引资
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闽西籍客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市外闽西籍客商在闽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积极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经贸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