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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国庆期间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气象局
发布文号: 杭气发〔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气象局、市政府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确保节日期间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现就国庆期间加强施放气球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意义
  国庆即将到来,各种庆典施放气球活动也逐渐增多。由于气球在强阵风、拖曳、人为扯割情况下极易脱飞,影响杭州及华东地区航空安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安全工作,牢固树立施放气球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施放气球安全责任。市、县两级气象局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气球安全施放。
  二、严格履行气球施放行政审批手续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在所在地气象局作出准予施放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方可施放。对申请施放自由气球(空飘气球)从严控制,实行双重把关。除政府组织的大型公共活动外,原则上不批准施放自由气球(空飘气球)。自由气球施放由当地气象局对施放申请实行初步审查,经初审同意后,再转报就近飞行管制部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最后决定。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
  三、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
  国庆期间原则要求各单位在开展庆典活动时减少气球施放数量,特别要控制市区繁华地带气球数量。严格按照《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施放自由升空气球,严禁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充灌物。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由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进行施放,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委托具备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组织施放作业。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要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结合施放环境、气象条件等做好施放工作。
  施放气球单位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护所施放的气球,确保系留牢固,杜绝气球失控脱飞。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与市气象局保持联系,如遇大风天气,施放单位要及时组织人力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施放气球单位必须根据施放环境和气象条件等的变化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各施放气球资质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本单位所属储气钢瓶、气球球皮等物品,切实加强看管,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对本单位从事施放气球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与操作培训。
  各广告、礼仪庆典公司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节日期间加强管理施放气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顾全大局,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配合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施放气球活动监督举报电话:85085119(工作日)、86053096(节假日)。
杭州市气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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