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教财〔2009〕17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技工学校、福州一中、师大附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我省从2007年秋季开始实施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资助政策,几年来,助学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助工作程序不够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不够严格等,甚至出现套取私分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这些都影响了资助政策实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健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现就我省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关心民生民情的需要;是落实中央助学政策,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安全性的需要。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民主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坚持以“透明、阳光、公开”为目标,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资助工作水平,保证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原则
(一)党政齐抓共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要明确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意义,进一步提高加强校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要坚持“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校务公开办等部门监督,广大干部、师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通力合作、责权明确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依法公开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和高中助学金等各项资助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核、认定、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开资助工作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三、资助工作实施“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内容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学生资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除了程序规范和监管到位外,必须引入“阳光运作”机制。“阳光运作”的实质就是公开,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能公开的要公开,把学生资助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借助社会的监督力量,确保资助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公正,也更容易接受群众监督。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必须覆盖政策、项目、资金、程序等方面,以保障广大学生、家长对资助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要有:
(一)政策公开。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家长都知晓资助的内容、条件、程序、标准等。
(二)项目公开。各级各类学生资助的项目内容、步骤、结果等要公开。
(三)程序公开,从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到资金的管理、使用、拨付、监督等程序要规范、公开。
(四)办法公开。根据政策规定,建立完善本校(单位)资助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开。
(五)标准公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及时公开
(六)条件公开。各资助项目的条件资格及评审办法、程序等要公开。
(七)机构公开。资助工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办公联系电话要公开。
(八)结果公开。对按规定评审出来的受助学生名单、受助等级等要公示,实施从“班级→院系→学校”的逐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工作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的学生,学校必须在学校一级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方可增加或取消学生的受助资格。
(九)财务公开。各项资助的资金数额、资金来源结构、资金运转流向、资金使用管理等要公开。
(十)监督公开。向社会公开学校和上一级资助及监督部门的监督电话、监管措施等信息。
四、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方式
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教育部门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校务公开的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墙报公示;
(二)校务公开栏、公开信箱、监督电话、咨询邮箱;
(三)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热线电话;
(四)党政工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议、全体教工大会、全体学生大会、班会、家长(社会)联系会等;
(五)其他有效形式。
五、资助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监督机制
(一)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校务公开办公室等负责各项资助工作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二)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向社会开通资助工作热线,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相关问题,对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向上报告。
(四)实施检查通报制度。每年省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将组织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实施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的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六、资助工作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列入各地各校资助工作考核内容,作为申报达标、示范学校、文明学校等重要评估指标。对于开展资助工作校务公开取得显著成效的地方或学校给予表彰;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
请各地各校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