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国土资办发[2009]5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确保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理项目施工监理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国土资传发[2009]40号)要求,省厅对全省的土地整理施工监理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对工程监理工作重视不够,对监理企业管理不到位,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的职责不清,监理企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土地整理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针对上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
  各市要按照《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制,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依法应实行监理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监理制度。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应履行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认真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确定监理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职责。选择监理单位时,业主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省厅公布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中择优选定。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二、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工程监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监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年底前各市应制定出台本市土地整理工程监理评价考核办法,并报省厅备案。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关系。并在项目开工前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工程内容及资金额度合理确定监理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要求监理企业选派符合标准的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调整或撤换,撤换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更换监理企业。
  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派驻业主代表,负责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及监理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区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三、强化监管职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单位是土地整理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和资金负责。业主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管理,由于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变更设计、延误工期、减少施工环节、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业主单位要严肃查处。
  监理企业派驻的监理人员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进度、资金承担责任,监理人员应公正、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监理的宴请、钱物,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省厅将对业主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进行跟踪督查和限期整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