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容函〔2009〕531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要求,自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严禁使用小型飞机、滑翔机以及系留气球等进行飞行活动。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24时止,禁止审批在本市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
二、在禁飞期间各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规设置升空气球条幅、充气式宣传装置等各类空中系留物、飘浮物等宣传设施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
京政发(2009)25号
为确保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的安全,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8日24时止,因举办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特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8日24时止,禁止使用小型飞机(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伞、无人机、遥控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二、自 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 2009年10月2日24时止,东起东六环,西至西四环,南起南三环,北至北三环之间的区域内禁止放风筝;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鸽子。
三、因举办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特殊需求,需要使用小型航空器及其他飞行物进行飞行活动的,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公安、气象、教育、旅游、
工商、农业、市政市容等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