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许政[2009]48号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
(二)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79号令)要求,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同时制订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灾害事故联动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并亲自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专题研究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季度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市政府将针对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一)加大消防建设投入。各级政府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城乡社区事务费)总额的6—8%,并将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标准,许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本级消防业务经费增长不低于10%,其余县(市、区)消防业务经费都要保证以一定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每年增长比例,由同级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加强公安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市消防特勤中队(市区消防三中队)10月份前要按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消防战勤保障中队要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市财政局要落实专项资金。长葛市现役消防队、许昌县合同制消防队、禹州市合同制消防队要按标准建成,鄢陵县现役消防队要完成改造任务。所有消防中队消防车辆器材要达到配备标准,鄢陵县、襄城县消防中队消防车辆不少于5台,魏都区、禹州市、长葛市消防中队消防车辆不少于6台,消防特勤中队消防车辆不少于7台,超期服役的普通消防车辆要全部淘汰。消防常用器材备份比例要达到1:1,特勤中队和特勤班灭火及抢险救援装备器材要达到国家配备标准;消防官兵11种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和32种特种防护装备要全部配齐。市公安消防支队和禹州市、鄢陵县、长葛市、襄城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各配备一台专用消防宣传车。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须配齐10名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文秘、档案管理等非执法性工作。鄢陵县安陵镇、禹州市神垕镇、长葛市大周镇、许昌县将官池镇等4个镇建成“有1—2辆消防车和装备、有车库、有5—10名队员、有正常经费保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30%的专(兼)职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达到标准要求。在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建设,2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巡消队伍达到建设标准。胖东来时代广场、中石化许昌贺庄油库、魏都区思故台市场要建设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大力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四)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我市市区(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老城区)应建消火栓1637个,现有842个,其中完好223个,完好率为26.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建委要做好建成区市政消火栓的增建、改建和维护保养工作,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要分别做好所管辖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增建、改建和维护保养工作,每年至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市政府每半年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进行通报。
三、进一步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整合公安消防、安监、卫生、商务等部门力量,突出对事关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金融、交通、通信枢纽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要加强对旧货市场、集贸市场、建材市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改造拆迁现场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突出抓好国庆消防安保工作,集中开展国庆消防安全保卫“百日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火灾隐患,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我市17处重大火灾隐患9月1日前全部销案。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站等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在村组、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