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9〕2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统计局《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市残联
市统计局
2009年9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无锡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目标,坚持以“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主线,结合无锡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时掌握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动态,推动全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发展,注重可操作性和公认性相结合,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
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客观评价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和发展水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监测内容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以反映残疾人生存状况、生活质量和参与社会生活情况为主线,从残疾人生活居住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社会环境水平3个方面,综合反映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服务水平和生活现状,客观评价各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和发展水平。
(二)监测指标体系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分为3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详见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表),同时进行残疾人满意度调查。
(三)监测对象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对象包括全市2市(县)和7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
(四)监测工作步骤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工作步骤:一是组建工作班子,二是建立公报制度,1年公布一次统计监测结果。
(五)监测结果公布形式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结果由市残联和市统计局联合发文公布。
附件1: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资料提供部门 |
一、生活居住水平 |
|||
(一)收入 |
|||
1 |
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统计部门、残联 |
2 |
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 |
元 |
统计部门、残联 |
(二)居住 |
|||
3 |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统计部门、残联 |
(三)消费 |
|||
4 |
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 |
千瓦时 |
统计部门、残联 |
5 |
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
% |
统计部门、残联 |
(四)信息化 |
|||
6 |
残疾人家庭电话普及率 |
% |
统计部门、残联 |
7 |
残疾人家庭电脑普及率 |
% |
统计部门、残联 |
二、公共服务水平 |
|||
(一)就业 |
|||
8 |
城镇残疾人就业率 |
% |
劳动部门、残联 |
9 |
农村残疾人就业率 |
% |
劳动部门、残联 |
(二)保障 |
|||
10 |
城镇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率 |
% |
劳动部门、残联 |
11 |
城镇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率 |
% |
劳动部门、残联 |
12 |
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
% |
劳动部门、残联 |
(三)教育 |
|||
13 |
学龄残疾儿童入学率 |
% |
教育部门、残联 |
14 |
残疾人人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教育部门、残联 |
(四)救助 |
|||
15 |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率 |
% |
民政部门、残联 |
16 |
扶残助残优惠政策保障内容的覆盖率 |
% |
残联 |
三、社会环境水平 |
|||
(一)法律服务 |
|||
17 |
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数 |
个 |
司法部门 |
18 |
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办结率 |
% |
司法部门 |
(二)政府投入 |
|||
19 |
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 |
% |
财政部门 |
20 |
人均残疾人事业支出 |
元 |
财政部门、残联 |
(三)社会重视 |
|||
21 |
社会扶残助残参与率 |
% |
残联 |
(四)公共设施 |
|||
22 |
主要公共设施无障碍化普及率 |
% |
建设部门 |
23 |
城镇主要道路无障碍普及率 |
% |
建设部门 |
(五)专项服务 |
|||
24 |
每百名残疾人享有专项服务机构面积 |
平方米 |
民政、卫生、残联 |
25 |
每百名残疾人享有专项服务机构从业人数 |
个 |
民政、卫生、残联 |
1.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指按城镇残疾人家庭全部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即用总收入(包括职工从单位得到的收入,个体劳动者收入、离退休后再就业收入、其它劳动收入、其它就业者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减去“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家庭副业生产支出”。
2.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元):指按农村残疾人人口计算的平均纯收入额。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获得的以货币反映的包括现金和实物折价的全年总收入(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从股份制和联合办企业得到的收入、从其他所有制企业中得到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和其他非借贷性收入)中,扣除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后最终归农民所有的经济收入。
3.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指残疾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与家庭常住人口的比率。
4.残疾人家庭人均月生活用电量(千瓦/小时):指残疾人家庭月生活用电量与家庭常住人口的比率。生活用电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电。不包括家庭和个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量。
5.残疾人恩格尔系数(%):指残疾人家庭中食品支出金额占生活消费支出金额的比率。
6.残疾人家庭电话普及率(%):拥有电话的残疾人家庭户数与残疾人家庭总户数的比率。
7.残疾人家庭电脑普及率(%):拥有电脑的残疾人家庭户数与残疾人家庭总户数的比率。家用电脑主要有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两种类型。
8.城镇残疾人就业率(%):指城镇残疾人以集中、分散按比例和个体就业等多种形式已经安排就业的累计总人数与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总人口数之比。
9.农村残疾人就业率(%):指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及在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农村残疾人数与就业年龄段农村残疾人总人口之比。
10.城镇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率(%):指享受养老保险的城镇残疾人数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11.城镇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率(%):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数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12.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数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13.学龄残疾儿童入学率(%):是指6-14周岁残疾儿童中已经进入学校学习的在校生总数与6-14周岁残疾儿童总数的比率。
14.残疾人人均受教育年限(年):即15岁以上残疾人平均受教育的年限,指15岁以上残疾人受教育年限之和与15岁以上残疾人总人数之比。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水平的学年数分别规定为6、9、12、12、12、16、16、16,文盲、半文盲的受教育年限确定为零。
受教育年限:指残疾人接受国家批准的全日制学校学习,并取得毕业学历证书的学习年限。不包括短训班、培训班和各类非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
15.重残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救助率(%):指享受救助的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数占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16.扶残助残优惠政策保障内容的覆盖率(%): 主要统计两个指标,一是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各地制定并落实扶残助残优惠政策个数与无锡市政府确定的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总数的比率;二是各地创新制定扶残助残优惠政策保障内容的覆盖率。
17.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数(个):指辖区内拥有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数量。
18.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办结率(%):指已经办结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数占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总数的比重。
19.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指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占本年度政府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
20.人均残疾人事业支出(元):指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年度总支出与残疾人总数的比值。
21.社会扶残助残参与率(%):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帮扶的残疾人人数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
22.主要公共设施无障碍普及率(%):指主要公共设施中已经建立无障碍的设施数占设施总数的比重。
23.城镇主要道路盲道占有率(%):城镇主要道路盲道长度占城镇主要道路长度的比重。
24.每百名残疾人拥有专项服务机构面积(平方米):每百名残疾人拥有可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社区中心、社区卫生站、工疗站、农疗站、康复站、寄养(照料)中心、就管中心、职介培训中心、文体中心、特教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活动场所等机构的面积。
25.每百名残疾人拥有专项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人):每百名残疾人拥有可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社区中心、社区卫生站、工疗站、农疗站、康复站、寄养(照料)中心、就管中心、职介培训中心、文体中心、特教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活动场所等机构的所有从业人数。
26.残疾人满意度(%):指对提供的各种服务及社会环境等满意的残疾人与残疾人总数的比率。
附件2: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统计方法
评价体系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合成一个单一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指数,动态地观察分析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重点测度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和发展水平。对各市(县)、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情况,通过综合指数的比较,把不同地区间的横向比较和不同时期各地自身的纵向比较纳入同一个框架下进行,不但要评价一个地区在全市中的发展位次,而且也要评价这个地区自身发展历程。
综合指数的计算方法,即先将各指标作无量纲化处理,再汇总得出综合指数。具体步骤如下:
1.数据处理。25个单项指标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不同层面,计量单位以及方向性不尽一致,需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就是采用功效函数的方法,对指标进行同度量 处理,以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
对每项指标分别计算各地区的最大值max(Xi)和最小值mix(Xi) 。
然后,计算极差:R= max(Xi)-mix(Xi) 。
最后,计算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化值(Yi),其公式为: Yi=40× Xi-mix(Xi) +60 R 其中,Xi为指标的实际值。
残疾人满意度指标同样做无量纲化处理,计算出标准化值Z 。
这样处理之后的指标值取值范围均落入[60,100]范围内,兼具直观性和可比性。对于体系中逆向指标,采用取相反数的方法加以处理。
2.计算指数。评价指标总分100分,残疾人满意度占10分,25个指标占90分,平均每个指标3.6分。
将经过标准化处理后的25个单项指标和残疾人满意度进行合并处理,得到评价指标的综合指数。
计算公式为: D = n Yi/100*3.6 + Z/100*10 ∑ i=1 式中,D表示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综合指数,Yi表示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化值,n表示指标的个数,Z表示残疾人满意度标准化值。D数值越大,表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水平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