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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经发[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近期将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为做好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对于初步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严禁超报。候补企业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交有关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商农业、发改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下一步打算。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一式2份(见附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8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县或县以上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跨地区带动基地的,由基地所在的上一级农业部门出具文件证明。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三)推荐候补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候补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推荐候补企业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行文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网上报送
  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将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网上填报系统》(网址和密码另行通知)报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所在省(区、市)不再递补企业。
  (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统一监测。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省(区、市)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网上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农业部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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