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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鄂教体艺【2009】23号
湖北省教育厅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76号)的有关精神,确保我省在校大学生今年秋季开学后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按照省政府和学校所在地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通过完善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制度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基本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不断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本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负担,在具体操作上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收取保费,统一登记造册,统一缴费参保。
  四、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实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逐步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困难救助三位一体的湖北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五、支持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参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校园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科学评估校园风险,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并根据校方的要求和实际,提供较为完整的、差异化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产品,不断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大学生医疗风险转移能力。
  六、各校、所要成立以分管校(所)长牵头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本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请各校、所于10月15日前将本校、所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情况报我厅校产办。
  七、要加强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重点解答大学生关心的医保政策和保障措施,增强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的意识和主动性。我厅将于10月中旬对各校、所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情况进行检查。
  各校、所在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医保过程中,有何问题可及时向我厅校产办(电话:027—87328015)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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