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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国庆庆典活动及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安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确保民爆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为国庆六十周年各项庆典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国庆庆典活动及国庆期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加强领导,切实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二、切实加强国庆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控。国庆前,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的涉爆场点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检查;2009年9月15日至10月8日,北京地区的民爆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其他省(区、市)民爆企业停止向北京地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三、强化国庆庆典活动及国庆假期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国庆期间,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地区的民爆企业,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活动需要,相应地实施停产或限产;国庆假期期间,各民爆企业原则上不安排生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的,应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生产,同时应做好应急值守、设备维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涉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做好安全应急工作。国庆前,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国庆期间,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落实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危险点巡查制度等,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应急设备设施完善,应急人员到位,保证一旦出现突发事故或事件,能够及时地处置和报告。
  五、加强对库房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库房的安全保卫,增派保卫力量,对库房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加强对库房储存的安全管理,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将废旧、缴获或来路不明的危险品与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储。
  六、督导相关企业安全、平稳复产。国庆期间停产的企业复产前,必须做好职工安全培训、设备设施检修、生产线试运行等相关工作,确保安全、平稳复产。复产后,企业要根据批准的能力、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禁出现突击生产现象。
  请各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民爆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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