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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地建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建[2009]3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年”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181号)、《关于印发“清新居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9]236号)和省质监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福建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质监执[2009]386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建筑工地建材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建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到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检查、突出重点
  要联合当地质监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在建建筑工地建材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一)检查建筑工地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重点抽查建筑工地现场钢筋、水泥、建筑扣件、电线、开关、插座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情况。
  (二)结合“清新居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城区在建办公楼、精装修商品住宅工程是否存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释放超标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重点检查人造板、涂料、内墙乳胶漆、胶黏剂、纸面石膏板等产品。
  三、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工地予以曝光。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建材市场和生产企业应及时通报工商、质监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质监、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杜绝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四、积极宣传、加强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专项整治期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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