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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汛期交通建设工地施工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交办〔2009〕288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汛期交通建设工地施工安全的通知》(交质监明电(2009)08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厅《关于做好2009年交通“三防”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63号)和《关于做好高温等恶劣天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交明电(2009)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确保台(汛)期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形势平稳。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汛期交通建设工地施工安全的通知
交质监明电(2009)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暴雨、泥石流冲毁施工建设工地,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性事故。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全国大部分地区雨量明显增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汛期施工安全形势平稳,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督导,确保工程安全渡汛。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以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防汛抗台救灾工作的通知》(交搜救发(2009)208号),密切结合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在质量安全督查中将汛期施工安全隐患作为督查重点内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短时间不能治理消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工整顿,确保万无一失。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安全责任,认真开展汛期隐患排查。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对易受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施工驻地和场地,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桥梁基础开挖、隧道掘进、高边坡防护和水上水下作业防汛安全情况,检查塔吊、支架等设备设施的基础加固、拉结及防风装置,严禁在洪水位以下、滑坡体等危险区域内设置施工驻地和农民工临时驻地。防台防汛期间应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沿海地区建设项目要按照“四早”要求,落实在建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项目总包单位负责落实对分包和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一线作业人员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加强汛期施工预警机制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号),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利、安监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汛期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严防重大事故发生。完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加强对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增强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行业应急救援能力。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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