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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9〕9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七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研讨班、进修班,要将《条例》纳入教学和研讨内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条例》的内容。各地区要对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条例》学习和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条例》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使大家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观念,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省政府将于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贯彻实施《条例》宣传周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调整和理顺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符合实际、简明实用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或废止。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要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
  各级政府是《条例》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全面推动《条例》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应急管理任务和责任。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条例》实施所需经费,加强对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扎实有效地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对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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