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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农办发〔2009〕45号
各市、区委农办,各区农办,工业园区地方发展局、高新区农村发展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上也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覆盖面不广、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规范程度不高等一些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章程制定、组织形式、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盈余分配等应该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2.坚持分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根据各合作社的产业性质、规模、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序,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先行抓好规范化建设,暂不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要对照规定逐一完善,争取尽快完成规范化建设。
  3.坚持注重实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着重在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经营服务体系、财务管理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4.规范工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法律实施前已经成立而目前仍未按照《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变更登记工作。合作社工商登记后应到市(区)农经部门备案。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享受相关项目扶持政策。
  5.完善股权结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认购股金,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20%。
  6.界定社员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社、退社手续必须完备。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放《社员证》、签订入社协议等方式,界定社员资格,股金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7.改善生产设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设施,切实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提高统一营销和产品加工能力,逐步延伸农业产业链,使社员获取农业增值效益。
  8.实现统一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根据本社实际,积极开展统一服务,做到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其中,统一销售社员产品不低于社员产品总量50%。
  9.规范章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章程(可选取部分内容)、财务管理制度、生产规程、社员名册及股金等要统一制作,上墙公布。
  10.规范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障合作社正常运作。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相关会议记录要建立台帐。
  11.规范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同时,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12.规范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对合作社日常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监督。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监督。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查阅。
  13.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必须统一设立成员帐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情况。合作社公积金和国家扶持资金必须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社员退社时退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量化为成员份额的国家扶持资金只作为成员分配的依据,属于合作社财产,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14.规范价格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可先确定一个保护价,并按“下要保底上不限制”的原则先行结算预付款项,即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结算,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结算。合作社向社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
  15.规范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并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
  16.鼓励组建联社。按照自愿原则,鼓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防止恶性竞争,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以市、区或以产品为纽带,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会,做大做强专业合作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17.摸底调查,分类规范。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情况,认真分析其应规范的内容及难易程度,在此基础上排出计划,先易后难,分步推进规范化建设,确保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
  18.培训指导,促进规范。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具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办社的能力。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修订章程、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协助工商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
  19.创建“四有”,强化规范。以省、市 “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为抓手,扎实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快建立财政扶持项目库和储备库,凡符合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申报省、市“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已获得财政扶持项目的省、市“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项目资金,设立项目明细帐,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确保扶持项目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加强领导,保障规范。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各级农村工作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主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职责,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新水平。
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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