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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 1998-09-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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