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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4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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