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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自2004年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发展和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根据《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附件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香港)工业贸易署认为需要由律师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应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严格执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128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香港服务提供者利用《安排》优惠措施投资内地时,要核验有关材料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盖转递章。
现将最新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9]第50号)对外公布,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受理涉港公证文书的核验依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