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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皖办发(2005)13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检查评比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意见》(宿办发(2005)17号)要求,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会务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各类会议
  (一)实行会议指标量化控制,严格会议审批程序。每年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会议指标量化控制。市长、副市长应于年初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会议指标用完后,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协调会议,原则上不列入计划;但凡要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或跨分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需提请市长通气会批准,特别紧急的由市长批准。
  (二)从严控制会议时间、规模和规格。各类会议都要尽量压缩规模,除报告会外,尽量开小会、短会。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处级,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时间应控制在1小时左右。要控制会议规格,减少领导同志陪会。凡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市内贯彻时不得升格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涉及全市工作的部门性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未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改革会议形式。对会议内容相近、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要采取套开的办法。各类会议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对国家和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须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应在会后直接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
  (四)完善和规范会务工作流程。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各部门会议由各部门自行承办。各级、各部门要针对会议制定内容详尽、流程规范的会务方案,确保各类会议会务工作周密细致,取得圆满成功。
  (五)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各类会议的会务开支凭会议经费预算和会议批准机关的批文报销;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汇报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纳入议题库。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从议题库中提取,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长审定。如无特殊情况,部门临时提出的请示、汇报不列入会议议题。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凡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主办部门难以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会商。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报市长审阅。
  (二)市政府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市长通气会,主要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相关会议安排、设立议事协调工作机构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一般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承办。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题会议或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主办部门承办。
  (四)在分工不变、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市政府副市长之间形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相互协助关系。一方离宿外出,其分管工作暂由另一方代管。相关会务工作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承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规定。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带动各地、各部门抓好本通知的落实。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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