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民优字[1996]105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的通知
(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死亡的被授衔人民警察,这期间享受的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即每人每月54元,也作为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