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9]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区县积极发展“农家乐”等多种形式的农业旅游,丰富了市民生活,活跃了农村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加快推进农业旅游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市场准入条件
允许将农家乐、休闲观光、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作为农家乐行业名称。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作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利用农村非居住用房的且无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区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农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可分别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从事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为经营农家乐的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经营管理服务”;单纯从事观光休闲农家乐经营的,无需取得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可以直接表述为“观光旅游”。对于以“企业+农户”形式成立的公司和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已取得卫生、环保、公安等相关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的,其成员无须单独申请相关许可。
二、给予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税收优惠
经过区和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的农业旅游项目,其经营主体在取得必要合法经营许可后,其所从事的农产品经营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农民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农家乐观光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企业和个人将自产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取得农产品销售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从事农家乐接待服务取得的餐饮、住宿、景点门票等收入每月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直接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收购专用发票”
三、加强对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经营活动的金融服务
对经评定为市级守信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享受3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审批手续的优惠。
根据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发保险产品,加强农业旅游观光、体验等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的综合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逐步解决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用地问题
农业旅游项目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农家乐和农业旅游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进行修缮后发展。
经规划批准的新建农业旅游项目,新增的永久性建筑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农业旅游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经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后,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备案。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认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用以支持农业旅游项目用地。
探索支持农业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通过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形成支持农家乐等农业旅游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发展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科学设置农家乐和农业旅游经营的相关部门标准,促进本市农家乐等农业旅游规范、健康发展。交通部门要依据客流量情况和换乘需要,合理设置专线、调整公交站点和班次,市旅游集散中心逐步完善、增加通往郊区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点的交通线路,创造良好的交通配套条件。要将农业旅游宣传纳入上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对宣传农业旅游给予宣传费用补贴。支持农业旅游景点开设田头超市、农产品和地方旅游纪念品购物点。对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部分的用电,可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建立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工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旅游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是推进农业旅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其作为推进“三农”工作的抓手,科学规划,积极扶持,有序推进。为了及时研究解决本市推进农业旅游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市级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农委和市旅游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推进上海农业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税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