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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2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办字[2009]1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节能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我市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节能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完成节能目标的任务更加艰巨。根据全市节能工作会议要求,为了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节能监管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节能监察大队”。 作为旗县市区经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节能法规的专门机构,行使节能工作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

  二、要新增编制,配齐人员,将责任心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节能监察大队中。编制不少于三人。

  三、要完善节能机构办公条件,满足工作需要,特别是交通工具、电脑及节能管理软件等要配置到位。

  四、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节能机构建设,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9年7月10日前以文字形式报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玉琴,电话:8212686。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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