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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调整册亨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黔西南自治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西南州价格〔2009〕10号
册亨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册亨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册价呈(2009)1号)收悉。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册亨县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册亨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并报经册亨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册亨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5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数据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册亨县低保户实行减征措施,根据实际用水量,按原标准0.20元/立方米征收。

  三、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
  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推动册亨县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和营造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和对听证会、论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地处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确保调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09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ΟΟ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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