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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放2008-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房公积金发〔2009〕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将于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2008-2009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的发放工作,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能够及时、准确收到对账单,现将对账单发放方式、发放范围以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帐单发放方式
  2008-2009年度对帐单统一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放,取消往年由管理部打印,缴存单位发放对帐单的传统发放方式。如缴存单位仍需要打印对帐单,可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
  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对帐单,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所属管理部进行查询和打印。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登陆公积金中心网(www.bjgjj.gov.cn),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和打印对帐单。

  二、邮寄对帐单的范围
  (一) 邮寄单位对帐单的范围:
  所有在公积金中心开户且单位帐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邮寄个人对帐单的范围:
  1、所有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状态为“缴存”和“封存”,且个人账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在集中封存库管理,已登记个人基础信息且个人账户余额不为“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邮寄个人对帐单
  1、在联名卡个人基础信息采集库中,“对帐单寄往”项目中选择“不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由缴存单位申请并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免邮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通信地址的核实和修改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能及时准确收到对账单,请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通信地址核实和修改工作。
  (一)单位登记信息核实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到所属管理部核实本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已发生信息变更的单位,要尽快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二)个人基础信息核实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在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的同时,还应对本单位职工个人基础信息项目中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进行相应的修改。
  2、已经领取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尽快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bjgjj.gov.cn),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核实本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对账单邮寄方式”、“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是否准确有效,如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修改。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2008-2009年度结息对账单的发放工作,如有疑问可联系所属公积金管理部,或拨打96155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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