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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财政局关于预拨2009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玉林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玉市财预〔2009〕2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拨2009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财预(2009)71号)精神,现预拨你县(市、区)2009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从市财政国库专项调度到各县(市、区)。请相应增列2009年“1100205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桂财教(2008)56号文件要求,按照寄宿生生活费基本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足额安排应由地方财政分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二、各县(市、区)要迅速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落实到具体学校,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时获得补助。

  在确定受助的寄宿生时,各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适当向特殊教育学生倾斜。各县(市、区)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要继续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由于目前中央补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尚未下达,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好补助生活费资金的发放工作。考虑到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班学生将6月底离校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可优先安排2009年春季学期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一个学期的标准(即小学250元/生.学期、初中375元/生.学期)发放寄宿生生活补助。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策情况,将作为安排以后相关教育专款的重要依据。

二○○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2009年春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各县(市、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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