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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贴现(八期)、(九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65号、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贴现(八期)国债(以下简称“贴债0908”)和2009年记账式贴现(九期)国债(以下简称“贴债0909”)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9年6月8日至10日,2009年6月12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贴债0908”期限91天,到期按面值偿还,到期日为2009年9月7日。
  “贴债0909”期限273天,到期按面值偿还,到期日为2010年3月8日。

  三、“贴债0908”、“贴债0909”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其所承销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国泰君1”表示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贴债0908”,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02”,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8008”;“国泰君2”表示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贴债0909”,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03”,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8009”。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贴债0908”、“贴债0909”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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