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9]106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6月1日零时起每吨提高4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
配送制,元/吨 |
非配送制,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 |
7030 |
6957 |
7330 |
5.51 |
93号汽油 |
7470 |
7392 |
7770 |
5.89 |
97号汽油 |
7910 |
7828 |
8210 |
6.27 |
98号汽油 |
6.82 | |||
0号柴油 |
6360 |
6293 |
6660 |
5.76 |
-10号柴油 |
6760 |
6689 |
7060 |
6.11 |
-20号柴油 |
7093 |
7019 |
7393 |
6.40 |
-35号柴油 |
7359 |
7282 |
7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