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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19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哈行办发〔2009〕5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自去年以来,受全国生猪市场波动和“三鹿奶粉”事件影响,地区生猪、鲜牛奶价格连续下滑,商品活猪价格已达到国家规定应启动一级响应的红色预警区域,奶农也基本处于保本生产状况,生猪和奶牛养殖遇到了较大的困难。为积极应对市场,稳定生猪生产、稳步发展奶牛养殖,确保猪肉、牛奶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应。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就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猪和奶牛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也是地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避免大起大落,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对于维护养殖户利益、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农业平稳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亲民、爱民、为民宗旨的高度出发,把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确保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积极引导、扶持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
  (一)提高和落实能繁母猪及奶价补贴。一是各县(市)要在6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能繁母猪补助标准,向所属区域养殖户发放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每头能繁母猪补助100元,未到位的国家和自治区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先行垫付。二是对能繁母猪存栏达到3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由县(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6月10日前向养殖场(户)发放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并进行张榜公布,其中,地区财政每头补贴150元、县(市)财政每头补贴100元。同时,由各县(市)与享受该项补贴的养殖场(户)签定保证书,确保受惠方在领取临时饲养补贴后一年内不得私自处理能繁母猪。三是在继续执行0.2元/公斤的奶价补贴基础上,按照地区和县(市)财政各承担一半的标准,从2009年6月1日至12月底,新增加0.1元/公斤的奶价补贴,使奶价补贴达到0.3元/公斤。
  (二)实施好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35号)精神,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和奶牛进行政策性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三)做好生猪和奶牛养殖信贷支持。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向养殖户发放养殖贷款,延长生猪、奶牛养殖贷款期限,并对延长贷款期限所产生的利息由各县(市)根据财力情况适当贴息,帮助养殖户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四)不断提升生猪和奶牛生产的科技水平。要落实科技人员技术承包责任制,积极指导养殖户进行科学饲养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巴里坤山南开发区和伊吾红柳公司两个万头猪场,以及奶牛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养殖园区(小区、场)的技术服务,努力提高饲养和管理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实现节本增效的目的。
  (五)积极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哈密市和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奶源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学生奶配送饮用及各环节监督管理,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按期开展,进一步促进地区奶业稳步发展。哈密金牛盖瑞乳业公司要统筹兼顾好企业发展和奶农利益,及时兑现鲜牛奶收购款,使奶农能够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全力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一)抓好生猪和奶牛强制免疫工作。各县(市)和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切实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避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加重生猪和奶业生产压力。
  (二)加强疫情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各县(市)和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巴里坤山南开发区和伊吾红柳公司两个万头猪场,以及奶牛规模养殖场疫情监测工作,认真分析监测数据,提高疫情预警预报能力。
  (三)加强检疫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各县(市)和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规范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屠宰检疫,加强对屠宰场和活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监管,严格处置病死畜禽,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星星峡、一碗泉、下涝坝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力度,严格查证验物,强化活畜禽调运防疫监管,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四、加强猪肉及牛奶市场调节和监管
  (一)加强市场预警工作。各县(市),地区物价(发改)、畜牧兽医、经贸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奶牛流通领域监测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和措施,发布预警信息,科学指导生产经营,规避市场风险。
  (二)加强猪肉和乳制品市场监管。各县(市)和地区工商、经贸、畜牧兽医、卫生、药监、质监和物价(发改)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生猪及奶牛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掺假使假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害)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不合格乳制品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猪肉及乳制品市场的稳定。
  (三)研究落实政策,抓好储备工作。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生猪和乳制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实际,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扶持生猪及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中支持奶业发展的“三项补贴”政策,抓好生猪储备工作,缓解生产压力,稳定养殖户信心。
  (四)适时做好养殖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要利用市场波动期,支持规模养殖户保住现有生产能力,指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对生产性能差、种用价值低的生猪、奶牛进行淘汰更新,扩大优良种猪群和优质奶牛规模,为新一轮发展奠定基础。

  五、加强生猪和奶牛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市)要成立由分管县(市)长为组长,农办、宣传、畜牧兽医、发改、经贸、财政、卫生、工商、质监、药监、供销等部门为成员的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领导机构,研究并协调解决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乳制品和生猪、猪肉及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以及动物疫情情况,引导广大居民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动物疫情。尤其是当前要加大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向广大群众讲清楚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消除广大群众在消费猪肉及其制品时可能产生的错误认识,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确保发展。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生猪和奶牛生产、猪肉和乳制品流通的投入增长、科技支撑、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供求机制,加强生猪和奶牛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产品均衡供需。
  (四)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地区畜牧兽医局要定期开展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工作的督查,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行署上报督查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抓好监测,科学应对。地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重点生猪和奶牛养殖场(区)能繁母猪、奶牛存栏,生产经营,生猪、仔猪、猪肉和乳制品、饲草料价格以及效益等的监测,每月向行署汇报监测情况,便于及时作出决策,科学应对。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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