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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1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71号)有关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许昌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登喜(副市长)
  副组长:赵经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力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发展服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煤矿执行“五条铁规、五个结合、六项制度”不力的;
  (2)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煤矿应停产整改未停产整改的;
  (4)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5)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6)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7)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9)瞒报事故的;
  (10)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1)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安全生产问题单位“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部署,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5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月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25日前将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五、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1.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2.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3.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4.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车辆超限超载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5.由市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6.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民爆器材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7.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实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8.由许昌供电公司牵头,负责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9.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洪、水库、河道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0.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1.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2.由许昌火车站牵头,负责组织铁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3.由市旅游局牵头,市文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旅游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4.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组织防雷电、灾害预报等方面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5.由市农机局牵头,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农机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建委、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企业服务年”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真正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落实到每一级、每一个单位;三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重点要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基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严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行政监察部门要把伤亡事故查处工作列入监察内容,坚决消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不到位的现象。要通过强有力的安全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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