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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加强持外省市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1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发布文号: 淄交运管[2009]37号
各区县运管机构、市处相关科室:

  目前,在我市有部分持外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欲进入我市道路运输行业从事客货道路运输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由于这部分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从外省市取得的,真假难辨,同时,市场上存在个别从业人员使用假证的现象。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和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本市籍人员持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在办理相关道路运输手续时,应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大厅(以下简称监管大厅)提出申请,并领取《山东省淄博市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转籍过户询问函》(见附件1),由发证机关填写该函并加盖公章,经监管大厅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并换发本市《从业资格证》后,方可办理相关道路运输手续。

  二、对外省市籍人员持外省市《从业资格证》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向监管大厅提出申请,并领取《淄博市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询问函》(见附件2),由发证机关填写该函并加盖公章,经监管大厅工作人员审查合格,从业人员签署《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服务行为承诺书》(一式二份,见附件3)。从业人员须持《淄博市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询问函》复印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服务行为承诺书》,方可办理相关的道路运输手续。

  三、各区县运管机构及市处相关业务科室在审核办理许可及车辆运输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上述两类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如不符合要求,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要求后,方可办理相关道路运输手续。《山东省淄博市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询问函》复印件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服务行为承诺书》与其它材料一并存入车辆档案备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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