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9〕5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省经贸委、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扩内需、促增长、保就业,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提升银行业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信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小企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40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建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条 成立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省协调小组),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并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第五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对象是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且设立了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的全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实贷款损失准备。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省级管辖行、行业管理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总部为单位进行统计、发放。
第八条 小企业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九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标准以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协调小组按年度研究提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协调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情况的核查工作,以核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对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汇总上报省协调小组。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