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机管[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平阳县复合彩印厂和保定五四三印刷厂:
按照《关于延长<拖拉机登记证书>定点印制期限的通知》(农机管[2008]17号)规定,至2009年4月1日,平阳县复合彩印厂、保定五四三印刷厂定点印制《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期限已到,由于新一轮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工作仍未结束,为保持印制《拖拉机登记证书》工作的延续性,经研究,我司决定将平阳县复合彩印厂、保定五四三印刷厂定点印制《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期限延长至2009年8月1日,有关要求按《关于委托印制<拖拉机登记证书>的函》(农机监[2005]04号)的规定执行。望两企业严格质量管理,保证按时按需供货,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定期将印刷数量等情况报我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部门要加强牌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组织统一在定点企业订制证书,及时清算货款,切实做好《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订制、发放工作。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