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32号)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本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9年4月20日至7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三、形式和内容
(一)宣传形式
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宣传版面巡展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5、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宣传用语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健康·和谐。
(四)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五)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六)主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共同防治职业病。
(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八)加强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九)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配置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
(十一)改善作业环境,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
(十二)保障劳动者健康,促进稳定就业。
(十三)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四)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十五)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六)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体制。
(十七)建立职业卫生三方机制,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力合作防治职业病。
五、主要活动安排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本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三个“一百”(100块展板、100天巡展、100期培训)工作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编制下发2009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宣传展示资料,用于指导、统一全市职业病防治宣传展示工作。
2、统一制作职业病防治宣传展板100块,组织开展全市各区县宣传展板的100天巡展活动。
3、组织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系列活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具体宣传活动:
1、根据本辖区特色和职业病防治情况,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状况,深入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有关的专项培训工作,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杨浦、普陀、闸北、虹口等9个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举办培训班不少于3期,其他10个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举办培训班不少于7期。
2、结合区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会场或结合有关专项培训工作,在辖区内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劳动服务中介市场和职业健康检查地点等场所积极开展宣传版面的巡展活动,中心城区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区县展示时间不少于7天。
3、以组织专家咨询、图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形式,充分利用报纸、有线电视、信息化建设网络等途径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社会关注度。
六、活动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
(二)突出重点,强调实效。要坚持点面结合,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的基础上,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实际,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要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中小企业、农民工等对象开展工作。各区县特别要深入到近3年发生职业病的企业,开展“三送”(送卫生知识、送防护知识、送法律法规)活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面宣传和典型曝光相结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营造氛围,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不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七、资料上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分两阶段将活动总结和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汇总后将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高智群、陈喆
电话:64377020-2414
传真:52379975
电子信箱:gaozhiqun@hs.sh.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