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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2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4月6日(星期六至星期一)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自行安排。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森林防火等各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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