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教办基〔2009〕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在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近来我们多次接到幼儿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反映部分幼儿园没有认真执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仍在自立名目乱收费,既增加幼儿身心负担和幼儿家长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了教育系统的形象,成为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各地开展幼儿园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公办幼儿园除收取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是否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是否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3、各类幼儿园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是否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及实行按成本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等。
二、检查时间
各县(市、区)根据检查内容于3月份对所辖区的幼儿园开展收费自查工作。4月20日前各设区市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抽查,5月1日前各设区市将幼儿园收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三、检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把此次幼儿园的收费检查工作作为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
2、在自查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幼儿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落实整改的措施。
3、各地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做好这次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以进一步推动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