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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南湖税务分局关于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1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嘉兴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南湖分局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现将2008年度汇算清缴中需审批、备案的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内资企业当年度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事项于3月底前报送相关审批资料,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外资企业:仍按原规定将财产损失备案资料与年度申报表一同报送。备案资料与内资审批资料相同,需附鉴定报告。

  二、减免税事项
  内资企业: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文件规定:除国发[2007]39号文中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及财税[2008]1号文件中规定执行到期的各类减免税暂按原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于3月底前报送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税项目备案资料。
  外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等新税法实施前的减免税项目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涉及新税法中的税收优惠项目按浙国税所[2009]2号文件规定暂实行备案管理(3月底前报送备案)。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南湖税务分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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