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02 生效日期: 2009-03-02
发布部门: 土地调查小组
发布文号: 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准确掌握耕地现状以及变化状况,科学评价耕地保有量及生产潜力,经研究,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调整地类含义
  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耕地改为未成林地、苗圃)、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

  二、调查方法和要求
  没有开展或正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地区,应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参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在外业调查时,实地调查耕作层破坏情况。对符合可调整地类条件的,在外业调查表中记录,并标注在外业调查底图上。
  已完成农村土地调查的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按照可调整地类含义,依据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内业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数据库中直接认定,并在数据库中补充相关内容;对于在内业难以认定的,应到实地进行补充调查。

  三、数据库建设
  对于认定的可调整地类,在数据库该图斑属性的“地类备注”中作记录,代码为“k”。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应用的数据库软件,应补充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和查询等相关功能。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