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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清办[1998]11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经委、商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全面彻底搞好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财清字[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1.北京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四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内),邮政编码:100086。联系电话:62170704,62170717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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