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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8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1998年以1997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8年度的全市医药费总收入控制在比1997年递增15%以内,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7年增长12%以内,同时公费医疗费用增长的幅度必须控制在总量控制的增长幅度以内。各区县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具体总量(药品)控制指标,应根据服务量、均次费用、住院天等指标和各单位不同情况由市卫生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经上海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外宾、华侨病房(医疗点)的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和药费收入均不纳入总量控制范围。
三、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如下:
(一)调整挂号费收费标准:门诊挂号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0.5元、1元、1.5元调整为1元、1.5元、2.5元;急诊挂号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1元、1.5元、2元调整为1.5元、2元、3元。
挂号费由个人自理,离体干部的挂号费报销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个人自负0.10元,其余报销。
(二)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4.5元、5元、6元调整为5元、6元、7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7元、8元、9元调整为8元、9元、10元。
(三)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护理费从现行三、二、一级护理费4元、6元、8元调整为5元、7元、9元。
(四)提高专家门诊挂号费及部分床位、手术、检查、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四、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下达的沪财行[1994]109号、沪价费[1994]第183号、沪卫收[1994]第28号《关于本市医院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中的其他各项规定仍继续执行。对总量(药费)指标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收缴。
以上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调整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医药费收入控制自1998年1月1日起算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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