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5 生效日期: 1995-09-1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