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计财字(1995)第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