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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不断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拥政爱民工作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拥政爱民工作要以党中央三代领导核心有关拥政爱民的论述为指导,以中央军委、三总部和武警总部、兰州军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拥政爱民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宁夏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部队建设服务。
三、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体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支部)要把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部队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拥政爱民教育,是端正官兵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增强拥政爱民自觉性的基本途径。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必须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正常政治教育和基层经常性思想教育之中,做到师团有计划,营连有安排。在重大节日、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必须进行随机教育。拥政爱民教育要以中央军委有关文件为依据,以总政治部下发的《拥政爱民教材》为基本内容,同“四个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及时安排。
五、要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官兵牢固树立“四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到“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六、大力宣扬拥政爱民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对被自治区、地(市)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该部队上级机关要给予宣传表扬,并结合评功评奖给予奖励。
七、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军政一致的原则,主动密切同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做到有关工作主动通报,重大活动参加,发生矛盾主动协商解决,地方有困难应主动支援。
八、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遵守驻地的地方性法规,积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九、要教育官兵像对待部队首长一样尊重地方领导同志。在与地方工作接触中,要虚心向他人学习,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办事要协商,提意见要讲究方法,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
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指示,认真执行三总部关于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义务劳动的规定,在完成教育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扶贫帮困、抢险救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十一、各部队要把参加地方经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动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每年要集中力量干几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大的实事。
十二、支缓地方经济建设应以无偿援助为主。支援重点工程、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因物资耗费较大需要有偿服务的,应坚持平等一致、军民互利的原则,按合同和协议收取适量报酬。对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支援,不得收取地方任何形式的报酬。
十三、支援地方经济建设要注重发挥各部队的优势,扬长避短,量力而行。要守信誉、保质量、求效益,维护军队的形象。
十四、广泛开展扶贫帮助活动。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都要建立扶贫联系点,积极开展智力和技术扶贫活动,主动为贫困户献爱心,送温暖,帮助他们早日脱贫致富。军分区、武装部要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部队,广泛开展“率兵脱贫”和“一连带一村,先富帮后富”等行之有效的扶贫帮困活动,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十五、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官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同时,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小区活动,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十六、继续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共建点的选择要就地就近,适应做好“家门口”群众工作的需要,由旅团政治机关审批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学校、街道、村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益场所。有条件的部队还应与清真寺等宗教场所建立共建关系,在教民中开展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活动。积极主动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各类活动,拓宽共建领域,丰富共建内容,巩固共建成果。严禁以共建名义搞经济实体,严禁派官兵为地方厂矿当门卫搞创收,严禁以各种借口派官兵参与地方纠纷,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活动。
十七、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落实双拥模范城(县)的六条标准和八项要求,重点在抓基层、抓基础、抓落实上下功夫。要积极参与当地制定创建规划、组织创建活动和检查评比工作。每逢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目和其他适当时机,要组织一些规模大、有影响的拥政爱民活动,形成军民同心创建的良好氛围。
十八、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四共”活动。营连或相当营连单位要组织“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九、继续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资助失学儿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各部队在贫困地区建立的“军(警)民共建希望小学”要长期坚持,做好工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和文明程度多做贡献。
二十、军分区、武装部要把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部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要求,联系自身实际,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要继续协助地方大中专院校搞好军训,积极办好少年军校,配合有关中小学组织军训和军事夏令营活动。
二十一、继续开展军警民联防和军地隐蔽斗争协作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和稳定。
二十二、军分区、武装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一至两个民兵连带头参加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
二十三、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贯彻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和群众纪律观念。在执行训练、演习、执勤、施工等项任务中,要注意爱护道路桥梁、农田渠道、房屋树木、庄稼草场,确难避免损坏的应事先与地方协商,事后妥善处理。
二十四、部队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军委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生活经营活动。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五、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等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八一”、元旦、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结束后等时机,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城市警备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区、部队要加强对营区附近的纠察。检查、走访和纠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纪现象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一般性军民矛盾,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军地交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军民矛盾纠纷的动态,发现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十七、对偏远分散单位和外出驻训、施工、执勤等人员,要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教育外出军人严格遵守法规和群众纪律,出现过错时,应主动道歉,承担责任;有意见应通过组织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过激行为。
二十八、妥善处理军民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正确对待军政军民交往中的利益得失,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自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旦发生军民矛盾纠纷,必须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领取要亲自出面,通过组织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消除影响,增进团结。对参与纠纷的违纪违法人员,所在部队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九、军民关系紧张、发生军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单位不能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团(队)不能评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已评为先进单位的要视情撤销称号。发生重大军民纠纷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两年内不得参加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双拥规模城(县)评选。
三十、驻军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同级党委和驻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部队和军分区、武装部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团以上单位要配齐配强群工干部,营连级单位要分工一名主官负责,班排要指定一名群众工作骨干。
三十一、省军区系统负有组织协调驻军和武警各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的职责。驻军较集中的地、市、县可由军分区、武装部牵头,成立驻军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小组,积极主动协调驻军做好各项拥政爱民工作。驻军和武警各部队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十二、各部门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评内容。团以上机关要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深入基层检查考评拥政爱民情况,并于年底前向驻地和自治区双拥办写出专题报告。执行驻训、演习和完成地方政府交给的重大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拥政爱民工作总结讲评。
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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