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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 1997-12-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发布文号: 陕劳办发[1997] 51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保险公司:.
  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和陕西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换发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陕劳发[1997]486号)规定,为了严肃《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制度,现就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建立《手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必须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手册),部属驻陕企业(手册)按照劳动部'关于委托代理我部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函'(劳计字[1989]55号)规定,由省劳动厅代理审核签章。近几年来中央驻陕部属企业都建立了(手册)管理制度。省人民银行系统也于1997年建立并使用了(手册),但是,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系统至今未建立并使用<手册)。为了认真贯彻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册)管理规定,从1998年起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手册)管理制度。望上述系统和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与省劳动厅取得联系,安排办理1998年企业(手册)有关事宜。
  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手册)管理的监督部门之-,必须增强<手册)管理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开户银行严格使用(手册),在审批的工资计划内支付工资;同时,本系统所属银行企业也必须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手册)规定,保证全省范围内务类企业全面实行<手册)管理制度。'
  三、对不使用<手册)的单位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并予以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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